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9号)要求,为准确掌握2018年度全省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做好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加强对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与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积极落实队伍和经费;各职能科(处)室要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各地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调查工作的时效性和调查质量负责。
(二)健全质控体系,严把成果质量。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的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省厅将以市州为单位,对所有变更图斑进行内业抽样检查,重点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检查,各地错误图斑的数量比例小于10%为合格。对核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图斑,将移交土地执法机构处置,对弄虚作假的地方,将全省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调查程序,全面开展“互联网+”举证工作。继续坚持国家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坚持现状调查与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程序;继续全面开展监测变更图斑“互联网+”举证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监测及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工作,总结近年来土地调查中的好做法,积极推进新技术应用。
(四)强化分析评价,拓展成果应用。各地要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地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重点围绕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依规用地形势等,认真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情况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不断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
二、组织方式
省厅继续按照“落实共同责任,实行联动机制、市级自查把关、省级抽查会审”的思路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的组织模式,省级变更调查工作由地籍处牵头,规划处、耕保处、用地处、利用处、执法局、规划院和信息中心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
地籍处:负责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组织规划院开展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业全面检查、外业重点抽样核查和省级数据库更新工作;牵头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省级汇总和分析,并形成工作报告。
规划处: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审批情况,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协调厅信息中心做好上述工作的信息备案工作,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中“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分类确认;分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耕保处:负责设施农用地图斑核查确认工作,针对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等管理信息,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备案;对新增耕地按照标注内容分类确认;分析当年耕地保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用地处:结合城市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协调厅信息中心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备案及修政完善工作,对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标注内容分类确认。
利用处:负责临时用地图斑核查确认工作。
执法监察局:开展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上报违法用地结果的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提供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用于跟踪监测违法拆除等情况,并根据2018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对全省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负责对已拆除图班的核查确认;对于全面比对和外业抽样检查中,各地未修改到位的图斑和依据土地管理法已拆除的图斑,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属于违法用地的,严肃查处。配合地籍处进行外业抽查和未变更图斑核查;在审核新增建设用地时,配合用地处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查建议。
规划院:负责省级技术培训、国家遥感监测数据的接收与下发,变更成果内外业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省级数据库更新、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为省级汇总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中心:配合规划处、耕保处、用地处等相关处室,及时做好有关用地信息的备案工作。
三、各级责任分工
(一)省自然资源厅
1.组织省级技术培训,讲解工作要求及政策、技术要点;
2.在“一上”变更数据库之前,成立由地籍处、执法局、规划院组成的变更调查审查组,在各市州召开监测图斑会审会,审核各县监测图斑响应情况,现场抽查约10%的图斑,对照遥感影像、实地照片和证明文件判定其响应的正确性;
3.全面审查数据库质量及遥感监测图斑响应状况;对重点地区重点图斑进行外业抽查;
4.细化变更调查工作年度考核打分细则,将各县数据库质量、数据库变更差错率及数据库上交时间纳入2018年度市州目标责任考核。
(二)市州、兰州新区、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参照省级组织模式,组织地籍管理、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土地利用以及执法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并形成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顺利完成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外业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四、从严把握重要地类变更要求
(一)建设用地等相关地类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中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标注。对经实地调查现场已拆除并恢复原地类的监测图斑,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对2018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变更。对于遥感监测图斑拟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按临时用地上图或实地拆除的,必须经省厅用地处、利用处及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认定。对各市(州)解释为拆除图斑、路基未确定的道路图斑、遥感监测推填土图斑和核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图斑,自然资源部将开展持续监测。
(二)新增耕地及耕地内部地类变更。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以及符合《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当年全部变更。各地应加强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变更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实新增耕地面积,经省厅审核通过并出具核实同意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早地。经土地整治实施地类改造,旱地变更为水浇地或水浇地变更为水田的,需在项目验收后方可变更。除生态退耕或其他依法调处情况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进行变更。
(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等地类变更。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等因素所致的地类变化由省厅组织全面核实,专报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对2018年因洪水、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应按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受灾情况报道,经省厅核实后,纳入年度变调查。对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变。
(四)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衔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现的地类变化,属于2018年度发生变化的,要在本次年度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做好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衔接。
五、进度安排
(一)2018年11月30日前
1.完成“农用地变未利用地”资料上报和国家审核工作;
2.各地检查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报备是否齐全完整,若不完整,务必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自然资源部综合监管平合补充报备。
(二)2018年12月15日前
1.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准备省级授课材料,完成省级培训;
2.编制市(州)监测图斑会审响应表格。
(三)2018年12月25日前
1.各县(区、市)完成监测图斑外业调查、实地拍照及证明文件收集扫描整理,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遥感监测图斑响应情况分类汇总表》、《新增耕地图斑一览表》、《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和《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并签字盖章;
2.各市(州)审核确认所辖县(市、区)上述表格,相关科室确认盖章,准备会审相关材料。
(四)2018年12月31日前
以市(州)为单位,将各县6张表格及实地照片、证明文件扫描件电子数据上报至省厅,开展图斑响应的内业审查,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五)2019年1月10日至26日
省级外业核查及内业会审将在各市(州)进行,内业会审全部县(市、区),外业核查1-2个县(市、区)。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六)2019年1月27日至2月3日
1.各县(区、市)进一步核实内业会审及外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图斑;
2.各县(区、市)变更作业单位严格按照核查及会审逐图斑确认的响应情况进行变更、按照省厅要求提交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照片与证明材料、按照国家要求严控数据库质量,上交变更数据库及附表。
(七)2019年2月20日前
1.省厅按照会审逐图斑确认的响应情况进行数据库检查,逐图斑检查明显为建设用地、道路、解释为伪变化、新增耕地、ZZL(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类型新增耕地的变更情况,严控数据库质量。按照国家要求整理各县成果上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2.截至2月15日未交齐成果的市(州),由地籍处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并统一组织相关市州集中在兰州开展交库、改库工作;截至2月20日未交齐成果或未通过省级检查的市(州),前往北京交库、改库直至通过国家检查。
(八)2019年3月至7月
1.3月20日前,完成省级外业核查,迎接自然资源部组织的国家级内、外业抽样检查;
2.5月10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成果的整改、上报;
3.5月25日前,完成用地管理信息套合、省级数据库更新和数据汇总,起草工作报告;
4.7月1日之前,全面完成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变更调查数据正式启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