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省安委会《甘肃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厅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于201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大检查。现将《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大检查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日
附件
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建部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唐仁健省长、宋亮副省长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大检查。为保证督查和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的“明察暗访督查年”的具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大检查,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彻底排查整治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进一步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范围和数量
(一)检查范围:全省各市州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为主,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桥梁等为主。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检查数量:兰州市抽查不少于10项工程,其中主城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不少于8项,1个下辖县不少于2项;其它各市州抽查不少于6项工程,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区不少于4项,1个下辖县不少于2项。甘肃矿区抽查数量可由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数量以外,应单独提供1项代表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最高水平的在建项目供检查组参观交流学习,1项绿色建筑工程(正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供检查交流。省厅还将以“扫马路”方式对路面可见的工程项目现场进行随机检查,数量不定。
三、检查内容
(一)施工安全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省建设厅签订的《2017年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等落实情况;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专项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地食堂安全卫生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汛期、高温等特殊时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7〕142号)等文件情况,主要是在汛期、高温天气等特殊时期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开挖支护、城市地下管廊工程内防水排水,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仓库以及围墙等临时设施防倒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触电和雷击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采取必要防止高温天气引发中暑、过度疲劳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情况。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甘建工〔2015〕172号)文件,开展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考评情况。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彩钢板房夹芯材料耐火等级、易燃易爆材料管理、明火及焊接作业管理、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防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6.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工〔2017〕139号)文件,开展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情况。
7.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检测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使用等情况。
8.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落实关于建筑工地、轨道交通建设、城市桥梁、隧道等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情况,建立信息化固定及移动终端智能监管平台情况。
9.各地运行使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情况,主要是在监项目使用系统功能模块的情况。
(二)工程质量
1.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2.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
3.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4.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受检项目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
5.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情况。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落实情况,“两书一牌”制度执行情况。
7.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质量典型问题治理情况及推行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情况。
8.项目管理资料、技术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及归档情况。
(三)建筑市场
1.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招投标程序是否健全,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有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省外企业有无按相关要求进行过入甘登记。依法严厉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等行为。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甘建工〔2017〕73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以及加强监理市场管理的通知》(甘建工〔2017〕138号)的要求实施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监理资质的信息化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压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水气报装时间的通知》(建法〔2017〕97号)的要求,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取消了不符合建筑法、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搭车”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办理施工许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按季度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的通知》(甘建函〔2017〕377号)要求,按时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季度报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统计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放管服”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甘肃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情况,2016年以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制定和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2017年已安排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检查及处罚情况。
(2)各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能力建设情况,是否有专门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
(3)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制度建立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落实情况。
(4)年初至7月底各地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竣工的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5)2017年以来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设计的,是否按照《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表格》进行验收。
2.受检工程项目
(1)受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等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情况。设计文件、施工组织、监理规划等文件中是否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施工过程中有无随意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进行变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落实设计要求情况。
(2)受检项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的整理及归档情况,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检报告等。
四、检查方式
(一)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主要对现场作业面的施工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实体质量、建筑节能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实体结构质量抽查抽测。采取检测仪器随机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砌体砂浆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及结构尺寸偏差等进行抽查抽测。
(三)现场材料抽样检测。对现场钢筋、混凝土、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随机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查阅资料。查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文件资料及记录;查阅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资料及记录。受检工程各相关单位在检查前应将各自的证书、证件、文件等资料带到施工现场,以备查阅。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检查组下发《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清单》,问题较严重的,下发《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书》,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下发《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检项目的责任主体集中反馈检查意见。受检项目整改复查合格及处罚完成后,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厅书面报告整改处罚落实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省建设厅成立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建筑施工大检查工作督导组和四个检查组。
(一)督导组
组 长:杨咏中 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马育功 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 宁 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火 宏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联络员:王保瑞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检查组
检查组分组情况如下,检查组成员由各组根据检查情况配备。
1.第一组(检查酒泉、嘉峪关、甘肃矿区、张掖、金昌)
组 长:魏存孔 省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贺清泉 省建设厅科教处副主任科员
2.第二组(检查兰州、白银、武威、兰州新区)
组 长:王 勇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联络员:张敬仲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质量监管部部长
3.第三组(检查陇南、甘南、临夏)
组 长:王光照 省建设厅工程处处长
联络员:周 涛 省建设厅工程处主任科员
4.第四组(检查定西、天水、平凉、庆阳)
组 长:张天军 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联络员:魏 玮 省建设厅建管处主任科员
七、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8月10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对照省建设厅上半年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的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各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要认真全面的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来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分类造册登记,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情况存档备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督促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同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县级所监督工程抽查数量不少于30%。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今年发生事故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施工、监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9月。我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州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在建项目进行抽查。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部署,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全面进行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组到达时应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是否绿色建筑项目等内容。
(二)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要加大对本地区在建项目的检查力度,对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应付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告。我厅在督查后将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将通报批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