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甘资发〔2021〕54号)《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甘资规发〔2021〕4号),结合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和资料汇交等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初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 工程竣工后,遵循“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的原则。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级财政局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共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之内完成。验收组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3—5人、且包含1名财务专家,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市(州)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有关人员组成。初步验收工作组组长由专家组长担任。
第五条 竣工验收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验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3—5人、且包含1名财务专家,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组长由专家组长担任。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治理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及有关批准文件;
(三)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文件及变更文件;
(四)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本及招投标文书;
第七条 初步验收流程
(一)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明确结论;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级财政局配合完成初步验收工作。
(二)勘查、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批复的勘查、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资料,配合验收工作;
(四)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五)验收工作组提出初步验收结论、整改意见与建议;
(六)施工单位按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八条 竣工验收流程
(一)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建设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书》(附件3)对工程进行评分,确定质量等级,提出整改措施及防灾减灾建议,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州)财政局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协助竣工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负责提供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
(三)勘查、设计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组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批准的勘查、设计相符,负责提交勘查、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提供监理资料;
(五)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工程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报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九条 竣工验收会议审议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建设单位介绍初步验收意见、评分和结论;
(三)建设单位关于整改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书》;
(六)《竣工验收书》由主持验收单位签发。
第十条 单体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参照《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件5)执行。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组提出的强制性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在限期内(不超过可以施工期3个月)整改完成后,编写该工程的整改报告(附件4),由建设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专家组进行核实和检查,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如不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给予全省通报,并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予以处理。
各参建单位将竣工资料整理完成,由建设单位交专家组长审查无误后,在《竣工验收书》签字确认。《竣工验收书》一式六份,由建设单位逐级签字盖章上报,由竣工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书》。
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防灾减灾建议,由市(州)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完成;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等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五)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州)自然资源局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现场检查工程外观和内部质量,检查内容及方法见《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细则》(附件1);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
(三)检查工程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等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等监理资料;
(五)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六)现场检查建筑垃圾、弃土弃渣的清理情况和施工环境恢复情况;
(七)检查工程防灾减灾效果的有效性;
(八)完成工程决算编制;
(九)核查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并确认为合格工程;
(二)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落实完成;
(三)施工、监理单位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四)建设单位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了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实体工程,检查内容及方法见《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细则》(附件1);
(二)核实初步验收整改意见和建议是否已落实;
(三)审查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竣工资料;
(四)依据工程结算书、决算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核查完成的工程量;
(五)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六)对验收工程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质量评定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阶段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专家及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按照《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验收书》(附件2)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初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专家及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按照《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书》(附件3)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由四个方面组成,即完成的工程量与外观鉴定评分,工程内部质量检验评分,竣工资料与安全生产评分,监理单位质量评分,总分100分。
(一)完成的工程量与外观评定
完成的工程量与外观鉴定评分为24分,其中工程数量13分;工程结构尺寸6分;工程的观感、工程结构之间的协调性3分;恢复工程环境2分。
工程数量不足,且无法补救,则可认定为不具备验收条件。
(二)工程内部质量检验评定
工程内部质量检验评分为34分。工程内部质量检验采取一票否决制,工程内部检验不合格的,整个项目定为不合格。一项工程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评分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重要性给出每个单项工程的标准分后,根据验收情况给出实际评定分。
(三)竣工资料与安全管理评定
竣工资料与安全管理评分为12分,其中管理资料1分,各工序、单位(分部)工程报验资料4分,建筑材料报验资料2分,工程变更1分,影像资料1分,监理资料2分,安全设施与制度1分。
(四)监理单位质量评定
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分为30分。评分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重要性确定每个单项工程的标准分后,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情况独立评定分数,不受验收工作组的约束。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验收评定得分不能超过70分。
第六章 资料汇交与工程移交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竣工文件进行编制、汇总,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工程竣工资料一式六份,省自然资源厅、市(州)自然资源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监理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二十一条 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项目所在地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