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兰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兰州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西固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起草过程
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日常监管,聚焦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共性问题,2019年6月3日,兰州市教育局联合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人社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出台了《兰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兰教成〔2019〕256号),对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做了阐释。结合市局标准要求,2020年4月,西固区教育局细化和完善了相应条款,发布了《西固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版)》(西政办发〔2020〕13号),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各部门监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说明。
随着各方案和“双减”政策的落地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合法化。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任发现有部分机构依然存在“打擦边球”等逃避监管的情况,加之旧的政策要求已不能满足现今校外培训市场运营和监管需要。2023年5月,兰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兰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市局指导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23年9月,区教育局在充分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对《西固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版)》(西政办发〔2020〕13号)再次进行了修订完善,先后征求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锋路街道,陈坪街道等3部门意见建议,印发了《西固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版)》(西政办发〔2023〕30号)。
三、《方案》制定目标及意义
该《方案》的修订,更加明确了西固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了审批登记、基本条件、举办者(法人、校长)、名称设定、办学出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章程、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区级各职能部门监督监管职责,全面理顺了校外培训监管治理体制,健全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治理制度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校外培训办学行为,确保家长、学生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修订了2方面内容。
(一)删除“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相应条款内容。中小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础部分,是实现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阶段。具体对于中小学教育的相关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已作出明确要求,《方案》中不再作阐述。
(二)修订了办学场地相关要求。一是根据《兰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办学楼层要求修改为“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制定我区标准。二是提高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三是增加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培训机构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实施培训的场地应当符合所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
方案以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实施办法、保障措施、设置指导标准等五个部分,将具体监管工作、责任分工压实到各相关单位,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我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全方位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方案》正式印发后,在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各部门、各单位将明确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双减”的工作要求,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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